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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院办发布时间:2023-07-27浏览次数: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保证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强化经费预算和执行,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国家、部委、省市等政府部门获得的计划项目经费,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竞争性非融合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涉及融合科技类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项目主管单位要求实行“包干制”的项目经费,按照主管单位规定的办法实行。

第三条  凡以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另有要求的,以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与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六条  科研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等职能管理部门,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等监管职能,严格规范纵向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管理;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对纵向科研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并依法依规按实际需要、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细化预算支出内容。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法违纪行为,须承担相关直接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九条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十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我校作为参与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模板编制预算并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协作经费。

(一)加强对外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科研协作费用的转拨须按科研合同(任务书)要求,并经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方可实施。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转拨经费时,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二条  对于以我校名义立项、有兼职人员担任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指定校内负责人代为行使项目负责人职责,协助项目负责人执行工作。对于以我校名义立项、兼职人员担任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指定校内负责人代为行使项目负责人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的执行工作。

第四章 直接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学校科研处根据国家、部委、省市等政府部门批文、合同(任务书)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因长期出差或出国(境)等原因无法进行项目审批的,应委托给指定的项目组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科研处、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业务费

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定义如下: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修而发生的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和印刷费。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及本地交通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等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地交通费是指因完成工作任务发生的公共交通、出租车等费用,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三)劳务费:

如上级管理部门没有特殊规定,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如上级管理部门有特殊规定,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可发放项目负责人及成员。上级管理部门没有劳务费预算限额规定的,劳务费预算额度应根据项目研究内容的实际需要编制。主要包括:

1.项目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决定,可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严禁假借他人名义提取劳务费用。

2.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严禁假借虚假名义提取专家咨询费。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如项目研究确需调整,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主管单位要求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由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额度调整、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数量的预算调整,一般不予批准;如项目研究确需调整,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主管单位要求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由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没有将预算调整权限下放给承担单位的预算科目,一般不予调整,如项目研究确需调整预算科目,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由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项目主管单位将预算调整权限下放给承担单位的预算科目,项目组根据研究需要如需进行预算调整,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由科研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校内审批(备案)流程。预算调整如涉及设备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相关内容提交科研处进行系统确认或纸质文档提交科研处备案;如涉及业务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其他费用)和劳务费(包括项目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决定预算调整内容,相关内容提交科研处进行系统确认或纸质文档提交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条  非我校牵头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即合作类项目,预算调整需经总项目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所有需经过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同意的预算调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任务书(合同)规定的项目完成日期之前至少半年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章 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综合考虑时效性和均衡性,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转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结转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转经费应当留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至下一年度,并按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退休或返聘等,则需由项目负责人或二级单位指定一名在职人员负责管理使用项目经费。若未指定在职人员管理,则由学校统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通过结题验收,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按照上级部门指定的使用办法进行,上级部门没有明确的结余经费使用办法时在原有项目的基础上延伸发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七章 经费监管

第二十六条  科研处定期委托学校审计部门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规范使用进行抽查审计,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法违纪的行为,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如有违法违纪行为,须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学校有关文件条款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