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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关于公布《教学成果及技能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院办发布时间:2023-07-27浏览次数:30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激发教师教书育人活力,促进学院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教学成果及技能竞赛奖励办法(试行)》,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1.教育教学工作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2. 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20237月6日


附件1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成果奖励办法

(试行)

 

教育教学工作成果(以下简称工作成果)是学校办学水平的直接体现,对提升学校综合竞争力有重要影响。鼓励我校教职工投身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激发教师教书育人活力,促进我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根据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教育教学工作成果奖励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总则

  本办法奖励的工作成果类型:1.教学成果奖类;2.教学竞赛类;3.指导竞赛类;4.课程建设类;5.团队建设类;6.教材建设类;7.专业建设类;8.其他(如人才培养改革或教学改革或课程思政改革等相关案例收录或获奖、相关教学研究课题立项等,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参照认定;凡认定结果超出校级标准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本办法奖励的工作成果层次大致有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三类。国家和教育部发文公布的属于国家级成果;省或直辖市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发文公布的属于省部级成果;学校及其教务处发文公布的属于校级成果。

  凡有合作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的署名由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两部分组成。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在1个以上的,按署名先后,分别称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二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第二完成人、……”。

  学校成果奖励以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为主。学校允许我校教职工与校外单位合作申报工作成果,我校教职工可以是第一完成人,也可以不是第一完成人。

  本办法奖励的工作成果,学校颁发奖金。成果完成人在1人以上的项目,奖金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组成员贡献程度进行分配,原则上不允许只分配给项目组的同一个人,非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分配。

  同一系列的工作成果获奖,按照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由若干个人奖项而获得团体名次奖的,以团队奖项为准,个人奖项不重复奖励。

  申报人提交的工作成果要求过去未曾参加过任何奖励评审;而对过去获得过奖励但以后又确有新的突破的工作成果,在申报时需加以详细说明。工作成果奖励原则上在获得发文公布的当年申报有效,如确有特殊情况,可次年补报,超过一年未申报者不再给予奖励。

  各类工作成果名称和奖励等级以报教务处登记备案为准。参与本办法奖励后,不能再参与学校其它的奖励。

  申报与评审

  学校每年举行一次工作成果奖励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下半年,所申报的工作成果其认定的具体截止日期以当年下发的通知为准。整个工作分为申报、评审、公示和结果公布四个环节。

  各二级教学单位或职能处室负责组织申报工作;申报人负责填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成果奖励申报表》(注:发布通知时一并下发),申报所在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签署初意见后交教务处;教务处负责组织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

十一  凡通过评审的工作成果即为校级成果候选者,教务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获奖名单和等级,并在学校媒体上予以公布

  奖励标准

十二  关于教学成果奖励。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独立完成单位的奖励金额如表1左侧所列。若我校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级或省部级成果,其奖励金额根据按成单位和完成人的排名依次折扣,折扣率说明在备注中。

 

1  教学成果奖类的奖励金明细表

奖项层次

获奖等级

奖励金额

       备注

国家级

特等奖

100 万元

1)若排序为第二完成单位中的第1名、第2名、第3名、第4名、第5名,折扣依次为60%、50%、40%、30%、20%,后面均为10%;

2)若排序为三完成单位中的第1名、第2名、第3名,折扣依次为30%、20%、10%,后面均为5%;

3)若排序为四及以后的完成单位,不计排名,均为5%。

一等奖

50 万元

二等奖

10 万元

省部级

特等奖

10 万元

一等奖

5 万元

二等奖

3 万元

校级

特等奖

1 万元

一等奖

0.5 万元

二等奖

0.3万元

十三  关于教师参加教学能力或技能竞赛的等级或类别界定。

1)全国教学或技能竞赛: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如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大赛,简称“青教赛”)、国家教育部(如全国职业院校教学能力大赛)、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如全国技能大赛)等主办的竞赛。

2)上海市教学或技能竞赛:上海市总工会和市教卫工作党委(如上海高校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市教委(如全国职业院校教学能力大赛上海选拔赛,上海市民办教师教育发展中心举办的民办高校教师教学能力大赛)或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如上海“星光杯”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和职业技能大赛,以及“世赛”选拔赛)等主办的竞赛。

3)其他教学能力或技能竞赛:上海市高职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相关行业组织举办的教学类或技能类竞赛。

如有新组织的大赛如长三角高校或民办高校,长三角相关行业以及相关专业组织的教学竞赛,根据竞赛组织的规模和层次,由学校教学指导工作委员会另行确定类别和层次(如确定有高于上海市级层次的,需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具体奖励标准如表2所列。

2  教师教学能力或技能竞赛奖励金明细表

奖项

奖励金额

备注

全国性竞赛

一等奖

10-20万元

设特等奖的竞赛,奖项等级依次顺延

 

二等奖

5-10万元

三等奖

4万元

上海市竞赛

一等奖

1-3万元

二等奖

0.8-1万元

三等奖

0.3-0.5万元

其他竞赛

一等奖

0.3-0.6万元

按照竞赛层次及规模确定奖励金额

二等奖

0.1-0.3万元

注:以上界别奖项中,根据实际可细分为一、二或三类。

十四  关于指导学生技能竞赛的奖励标准,参见《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十五  关于课程建设的奖励。经国家教育部门或市教委正式立项批文的国家级或省部级课程建设项目(如在线开放精品课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如表3所列。

3  课程建设获奖奖励金明细表

获奖层次

奖励金额

备注

国家级

10万元

若需学校资助业务费,则奖励金额为扣除资助费后的额度。

省部级

3万元

校级

0.5万元

注:课程建设奖励金额在学校批准发文后拨付一半,另一半在结题后拨付。如不能按时结题,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结题,做终止处理,必要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金。

十六  关于团队建设获奖(如教学创新团队和教学名师奖励)。经国家教育部门或市教委正式批文的国家级或省部级教学创新团队、教学名师(含课程思政示范团队和课程思政教学名师)等称号者予以一定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如表4所列。

4  教学创新团队和教学名师奖励金明细表

奖项名称

奖项层次

奖励金额

教学团队

国家级

10-20 万

省部级

5-10 万

校级

0.5万元

教学名师

国家级

10 万

省部级

2-5 万

校级

0.5

十七  关于教材建设的奖励。教材类奖励的要求:(1)教材和教辅书籍必须正式出版,并指定为本校学生的课程用书和辅导用书;(2)我校必须是作者单位,主编或第一作者必须为本校教职工。教材建设类奖励金额如表5所列。

5  教材建设类奖励金明细表

获奖层次

奖励金额

备注

附件二计算

最高值

若需学校资助出版费,则奖励金额为扣除资助费后的额度。

对于多册,最高值增加20%。

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优秀教材

M

5

省部级规划教材或优秀教材

M

2

其他正式出版教材

M

0.5

十八  关于专业建设奖励。经国家教育部门或市教委正式批文的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建设类项目予以一定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如表6所列。

6  专业建设类奖励金明细表

项目层次

奖项名称

奖励金额

备注

国家级

一流(重点、特高)专业(群)

现代学徒制、虚拟仿真及平台建设等项目

5-30万

建设费另外立项支持;

若需学校资助业务费,则奖励金额为扣除资助费后的额度。

 

省部级

一流(重点、特高)专业(群)

学徒制、1+X证书等项

2~10万

高本贯通项目

1万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1万

校级

一流(重点、特高)专业

0.5万

建设费另外立项支持

 

第十章  附则

十九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教材类的奖励金计算公式

M =JM ´ T1 ´ T2 ´ T3 ´ T4

式中

1)JM =0.4 ´ KM ´ Z1/Z0KM 为学科门类系数:人文、社科类1.0经济管理类1.1理工类2.0Z1为作者所完成的字数Z0=100000/万元。JM 不超过1万元)。

2)T1 代表版次第一版T11.0;第二版及以后版次,T10.5

3)T2代表册次同一教材名,多册T2 取不同值T2 =1.0;多册:课程学分≤4,T2 =1.0;多册:4<课程学分≤6,T2 =1.3;多册:6<课程学分≤9,T2 =1.6;多册:9<课程学分≤12,T2 =1.8多册:课程学分>12,T2 =2.0。

4) T3代表教辅类别对应正式开课的教学辅导书T30.8;作为专业学习参考的教学辅导书T30.5。

5) T4代表作者排名第一作者(主编  排名第一T41.0第二作者主编   名第二T40.5;第三作者(主编)或排名第三及以后T40.3。若有多名作者是本校教职工,则按排名最前者计算系数。

 

 

 

 

 

 

 

 

 

 

 

 

 

附件2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 号) ,建立健全校级、省级、国家级三级职业技能竞赛机制,激励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促进学生职业技能水平提升,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落实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建的教学思想,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 教学质量,彰显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竞赛界定与分类

第二条  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教育教学、生产和经营工作实际,以突出操作技能、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以及创新创业为主的学生竞赛活动。本办法适用于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 “互联网+”、“挑战杯”竞赛) ,不包括文体素质类竞赛、水平测试、群众性竞赛、商业竞赛等活动。

第三条  根据竞赛组织的主办部门,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国际、国家和省市三级,再对应有一类、二类和三类。

国际一类:指世界技能大赛;

国际二类:指世界性行业组织举办的竞赛;

国际三类:指“一带一路”金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举办的竞赛;

国家级一类: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国内对应赛事,教育部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举办的技能竞赛或学科类(如教育部高教司批准举办的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竞赛;

国家级二类:指教育部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

国家级三类:指教育部教(行) 指委举办的竞赛、区域性国际比赛。

省级一类: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办的竞赛。

省级二类:指上海市教委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上海选拔赛

省级三类:指上海市教委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部门、教(行)指委、职教集团举办的竞赛。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竞赛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教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各项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公布各类竞赛的信息;负责与竞赛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负责审定参赛项目、实施方案并对所有的参赛实行项目管理;负责校级及以上竞赛的组织、协调、指导及表彰奖励;负责各类竞赛数据统计、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凡参加校级以上的竞赛都必须在参赛前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填写《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参赛。

第六条  相关二级院系负责技能竞赛工作的具体实施,安排专人负责竞赛的宣传、组织、报名与参赛工作,提供竞赛所需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为竞赛配备必要的指导教师,组织学生竞赛前的辅导、培训或训练,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做好参赛时的后勤保障,以及检查、考核教师指导和学生训练情况等工作。

第七条 竞赛指导教师原则上应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技能水平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要负责竞赛的组队、训练、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参赛队伍训练及参赛期间的日常管理、安全管理。鼓励吸纳行业企业技术人员进入指导教师团队。校级以上技能竞赛,指导教师数量比赛通知上有要求的按要求确定,比赛通知上无要求的个人赛一名选手配1名指导老师,团队赛一个团队指导老师最多不超过3名,每位指导教师同一赛项最多指导2支参赛队伍。

第八条  跨二级院系的校级以上竞赛项目,视报名情况组织选拔赛。对要求组队参赛的一类、二类比赛,可按照组队上限组织;三类比赛原则上只报一队参赛,比赛通知上未对参赛队伍数量作要求只报一队,对只提交作品不需要到现场比赛的作品赛可放宽报名数量限制。

第九条 原则上8名及以下队员配领队教师1人,可由指导教师兼任,以此类推。指导教师可随参赛选手到赛场指导、观摩学习。

第十条  相关二级院系应在各竞赛项目结束两周内,将竞赛结果及竞赛的相关图文资料、获奖通知、获奖名单、获奖证书、参赛总结等材料电子稿和复印(扫描) 件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竞赛经费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由二级院系负责学生技能竞赛经费的年度申报,纳入院系年度财务预算。技能竞赛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技能竞赛训练、参赛所需的设备、耗材、软件等,应立足现有实验实训条件,经调配可满足要求,不予采购。若现有条件无法满足竞赛要求确需采购,须赛前提出采购申请,申请应注明名称、价格、数量等,采购的物品应尽量与专业教学资源相融合,具有可持续使用和共享价值。经学校批准采购的,按照采购规定予以采购。采购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按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需要外出培训的项目,学生培训费用须在培训前由相关二级院系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培训结束后根据学校财务制度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外出参加竞赛,指导教师差旅费按学校出差的相关标准执行,学生外出费用由学生技能竞赛专项资金支出,学生费用项目及标准:(1)原则上购买硬座火车票,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报销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特殊情况参赛选手乘坐飞机需经校长审批。(2)住宿费按照不高于每人每天200元标准,凭据报销;(3)竞赛对服装有统一要求的,费用由二级院系承担;(4)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制,上海市内80元 /天人,上海市外100元/天人。(5)未尽费用一律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凭据报销。参赛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由领队老师或指导教师垫付,返校后按实际支出报销给领队老师或指导教师。参赛选手的公杂、伙食等费用由指导教师制表,打入学生银行卡上。

第十五条  参加收取报名费的竞赛项目需经所在二级院系和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费用报销按照学校财务经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保险费按照竞赛通知要求据实购买,按照学校财务经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竞赛指导补贴

第十七条  校内指导教师按不同等级类别予以课时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级别

校内指导教师课时补贴标准

一类

二类

三类

国际

120

50

国家

80

40

30

省部

40

30

20

原则上,各级各类竞赛指导补贴费用依据各类竞赛结果发放:(1)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指导教师补贴费用全额发放;(2)全国一类大赛获得三等奖的,指导教师补贴费用按80%予以发放;(3)全国二类大赛及以下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下的,不发放指导补贴费用。

第十八条  支持各项目在竞赛指导过程中,聘请行业企业大师指导,原则上规定专家辅导费不超过3000元。参加国际一类和国家一类的赛项以获取重大奖项的,原则上,每一院系专家辅导费不超过3万元,但校内指导教师按指导绩效标准的80%酌情予以考虑奖励或激励。

  备赛参训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认定

第十九条  成绩认定范围:原则上,凡备赛国际一、二类赛项及其各级集训(以官方发布的集训名单为准)和国家一类赛项及其省内以选拔参加该赛项为目的而组织的、需组织专门集训的赛项,所涉及的参训学期的课程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其考试成绩优惠认定。

第二十条  因集训涉及的参训学期的课程需要事先认定,其程序由二级院系提交集训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因参加上述大赛而缺席课程正常考试,此类学生课程成绩不在成绩认定范围内,必须办理缓考,课程考试随同补考进行。

第二十二条  成绩认定办法:符合第十九条认定范围赛项集训的学生,必须参加课程正常考试,如实记载卷面成绩。在实考成绩的基础上,视获奖情况予以加分,具体有:

1获得赛事对应等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集训和参赛期间所缺席的课程(包含专业和非专业课程,下同) 考核成绩按照“优秀”认定。

2)未获得奖项或只获得优秀奖和参赛奖,集训和参赛期间所缺席的课程考核成绩按照“期末考试成绩+20分”认定,最高认定成绩为“良好”。

3)只参加上述技能竞赛的集训,未被选拔参加比赛的学生,由于集训而缺席的课程考核成绩按照“期末考试成绩+10分”认定,最高认定成绩为“中等”。

各类情况成绩认定等级及对应计分如下:

序号

情况类别

认定等级

最高认定分数

备注

1

获得赛事对应等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优秀

95

学生无故缺席期末考试者,以“缺考”记录成绩。

2

未获得奖项或只获得优秀奖和参赛奖

期末成绩+20分

良好85

3

只参加集训未被选拔参加比赛

期末成绩+10分

中等75

4

参加集训被勒令停止、被选拔参加比赛因个人原因弃赛

期末成绩

及格65

参加上述技能竞赛的集训,并被选拔参加比赛,但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参加比赛的,或者在集训过程由于违反集训纪律,被集训教师勒令停止集训的,集训期间所缺席的课程考核成绩一律按照“期末考试成绩”认定,最高认定成绩为“及格”。

第二十三条  成绩认定审批程序

1)比赛成绩在学期末课程成绩提交前未能公布时,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将参加上述技能竞赛的集训的学生名单在课程提交前报送开课部门教学管理办公室,开课部门教学管理办公室通知任课教师,对参加上述技能竞赛的集训的学生课程成绩按照学生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

2)比赛成绩公布后,学生所在二级院系负责完成学生参赛获奖情况审核,以及只参加集训未参加大赛学生集训情况审核,并明确在《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及集训期间课程成绩认定申请表》中二级院系审核一栏说明学生获何等奖项、或只参加集训等情况。并按照成绩认定办法完成课程成绩认定。

3)学生所在二级院系教学管理办公室将经二级院系领导签字盖章的成绩认定申请单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依据成绩认定申请单完成集训和参赛学生课程成绩转换。

4)比赛成绩在学期末课程成绩提交前已公布时,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将参加上述技能竞赛的集训的学生名单以及课程认定成绩在课程提交前报送开课部门教学管理办公室和教务处。开课部门教学管理办公室通知任课教师按照课程认定成绩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该课程成绩,同时将成绩认定申请表复印后装订对应课程试卷中。

  竞赛奖励

第二十四条  奖励原则

1)对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并获奖的指导教师、参赛学生,学校根据获奖级别、奖项等级以组队获奖结果给予相应奖励。重点激励国际一类和国家一类竞赛,重点关注高等级奖项。

2)同一竞赛项目获不同级别等次奖励,按奖励标准核算后以就高不就低原则奖励。

3)对于按三级设置的大赛奖项,最高级奖项按一等奖对待,其余奖项依次类推;对大赛只公布名次的项目,学校按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名为二等奖,第三名为三等奖,其余名次不予奖励。

4)同一赛项 (含分赛项、组别) 多支参赛队伍获奖的,以最高等级计算一项,在数量上多于2支的,可增加0.2系数。同一参赛项目或作品参加不同组别、赛道获奖的,按获奖的最高等级认定一次,不重复认定。

5)由参赛获评的个人和集体类荣誉不认定奖励。由各参赛项目获奖成绩综合评定的团体奖,不再重复认定奖励。

6)对于有配套奖金的比赛,其奖金应主要用于奖励参赛学生(按照奖励标准) ,其余用于比赛的其他开支,如奖金明确指定必须发给获奖选手的,学校、二级院系和部门不得截留,与学校奖励标准重复奖励。

第二十五条  奖励标准:奖金授予参赛获奖项目,由参赛项目负责人主持按参赛学生、指导教师以及其他辅助人员对项目的贡献度和工作量进行分配。

师生参赛累计奖励标准如下:

 

 

级别

等级

类别与奖励标准 (万元)

一类

二类

三类

团体赛

个人赛

团体赛

个人赛

国际级

一等奖(金牌)

30

20

0.8

二等奖(银牌)

20

15

0.6

三等奖(铜牌)

5

2

0.4

国家级

一等奖

10-15

5-10

0.8

0.5

0.2

二等奖

8

4

0.3

0.2

0.1

三等奖

2

1

省级

一等奖

0.8

0.6

0.3

0.2

二等奖

0.5

0.3

0.1

0.05

备注:

1)区域性国内比赛按同类同级上浮20%奖励 (如长三角比赛获奖按省级比赛上浮20%奖励 ) 。

2)作品赛按照同级同类技能竞赛折半奖励。

3)对于特别优异的大赛成绩,例如获得常规之外的国家级特等奖,由学校研究决定特别的奖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奖励程序

1)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审查,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2)报请校长办公室审议批准后,予以奖励。

3)未经学校认可的举办单位和未经学校批准参赛的不予奖励。

  附则

二十七  学校将积极宣传获奖指导教师,并在考核、评优、职称晋级等方面作为重要依据。

二十八  关于获奖学生,各二级院系利用网站、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进行宣传,在考核、评优、就业推荐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二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