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下称: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章程》及有关规定设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机构。为更好地坚持“育人为本,学术为魂”理念,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特对原《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订。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和秘书长 1 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主任委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议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以完成某些专项工作或召开专题会议。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总人数原则上为15至25人之间的单数,主任委员可根据学校的学科分布及发展情况调整委员数,但原则上应保证各学院(部)至少有1人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和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的比例应逐渐接近《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议在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推荐制,学院部处可以推荐候选人,校内外各相关部门也可协商推荐候选人。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特邀学术委员,由主任委员聘任。特邀学术委员一般为非全职在校工作的专家,若应邀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则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应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被学校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后,其所在学院部处可提出替补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人事处,承担具体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专业学术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等发展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审议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等学术标准;
(六)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受学校委托,对自主科研项目立项、科研项目与基地及竞争性教学、科研成果奖推荐、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及教师岗位聘任人选等进行学术评定或咨询;
(八)学校提交审议、评定或咨询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至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和通知与会委员,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非学校全职工作的委员,或学校全职工作的委员因出国、出差、生病半年以上不能参加会议的,经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确认后可不计入会议须到人数)。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实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重大事项须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或实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可以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公示,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采取一定的方式对委员会的运行和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公开,维护校学术委员会的公信力和委员的权利,增强委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处可根据自身需要参照以上条款成立基层学术委员会,人数为5-11人的单数,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