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中共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共青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指导下的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全体学生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广大同学利益的学生组织。学生会在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三条 学生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在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全日制在学的中国学生均为学生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对学生会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二)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学生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学生会组织章程;
(二)执行学生会相关决议;
(三)完成学生会各项任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八条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得到学生常任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后,在学校团委指导下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各学院(部)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学院(部)、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学院(部)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并有一定少数民族代表。各学院(部)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学院(部)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条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常任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常代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不得代替学生会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常任代表候选人由各学院(部)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应覆盖各学院(部);其中,本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常任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学院(部)数量的2倍,且应为奇数。
第十一条 常任代表经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1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常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常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二条 常代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常任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常代会的重大事项;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年选举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应届毕业生除外)。主席团成员不超过4人,其中一名成员为执行主席,参与联络工作。主席团遵循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根据学生会工作的需要,设置各职能部(室),批准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后,学生会主席团在征得校党委同意后负责提名,并经常代会讨论通过,聘请一位校团委专职团干部担任学生会秘书长,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学生会秘书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学生会各项工作进行指导;
(二)出席学生会各级会议,并充分阐述看法、观点和提议;
(三)监督学生会财务纪律、管理学生会各项资金;
(四)根据主席团有关规定,召集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和学生会全体会议;
(五)对主席团人选有建议权。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学生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学院(部)党组织领导和所在学院(部)团组织、校级学生会组织指导。学院(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一般为1-3名。
第十六条 校级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听取1次各学院(部)学生会组织工作及意见建议。完善校级学生会组织对各学院(部)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学生会聚焦主责主业设立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学院(部)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选拔要求: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或常任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组织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二十六条 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会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修正案自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第五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