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院办  发布时间:2019-12-20   浏览次数: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科研经费的使用,提高教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科研经费是指用专业建设、科研研究等各级各类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我院在编教职工以我院名义取得的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四条 我院教科研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横向教科研项目经费和院教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三类。

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上级部门下达的财政性支出和国家及社会团体设立的基金资助研究项目经费。

横向教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非财政性支出的教研究项目经费。

院教科研基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用于资助在编教职工教科研活动的经费。

  

第二章教科研经费管理职权和责任

第五条 学院高度重视教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分管教科研的院领导对经费的管理负领导责任,学院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监督经费使用,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经费进行审定。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教科研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教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教科研经费。

第八条 教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教科研项目无关的开支。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教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教务处、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纵向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纵向教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基金)项目,分为重大国家级、一般国家级、市级及其他等四类。

重大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科技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国家教科研计划管理部门资助的项目。

一般国家级项目:指国家教育部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资助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委员会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资助的项目。

其他项目:各级各类协会、学会等所列的各类项目。

第十一条 纵向教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违反规定或经费预算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对没有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教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范围包括:材料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上机费、对外协作费、设备费、维修费、包装运输费、评审费、网络费、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出版费、测试费、鉴定验收费、咨询费、办公费用、学术交流费等有关费用。(涉及港、澳、台以及国外地区的调研差旅费,航班机票不得列支。)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人员。

第十二条 纵向教科研项目立项后,如最后立项经费与申报经费存在差异,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实际批准经费,制订经费预算表,经教务处审核后,财务处根据规定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凡用纵向教科研经费购置、按学校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产权归学校所有,必须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拨入学校账户后,学校按该项目的管理规定提取评审费。如无明确规定,则按到账经费的10% 提取。

第十五条 纵向教科研项目在如期完成或提前完成的情况下,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在三个月之内到教务处处、财务处等部门办理结题和结账手续。课题结余经费,可转入课题组进行的后续教科研项目或自选教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结转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计划任务书,由教务处审批立项,按新项目管理。

第四章  横向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横向教科研项目包括: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委托项目,各类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委托测试以及利用学校的设备对外服务等项目。横向教科研项目须签订科技合同。

第十七条 横向教科研项目经费拨入学校账户后,学校提取10%的评审费。

第十八条 横向教科研经费可用于:

(一)教科研用消耗性材料、水电费、加工、运输(包括相关运输的费用)、包装等费用;

(二)购置实验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如为对方购置仪器设备的,须在订立合同时附上拟采购的设备清单,采购完成后,须由对方在“教科研项目代购设备验收单”上加盖单位公章,由教务处审核,财务处报销;

(三)调研、差旅费、会务费、参加国内学术交流活动、项目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人身保险费等;

(四)跨部门、行业协作试验费、加工费、测试费等有关费用;

(五)中介业务费、成果评审费、奖励费、劳务费、接待费、交通费、燃料动力费、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第十九条 横向教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研究经费的20%,咨询费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研究经费的 10%。横向教科研项目中需与第三方协作或合作的,须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知识产权的权属等问题,且协作费用不能超过总经费的30%

第二十条 凡用横向教科研经费购置、按学校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产权归学校所有,必须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横向教科研项目中的科技服务项目,需要交纳税费的,其费用从所在项目中列支,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做好预算。所有个人收入需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课题组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所有横向教科研项目都要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负责人须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评估并承担连带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院教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院教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中,每个项目需提取10%的评审费,用于组织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院教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签字程序按第八条执行。其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调研费、办公用品费、版面费等其它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费用。

  

第六章经费的额度与报销流程

第二十六条 经费领用和报销须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确认,财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原则上所有项目开题后下拨总经费的10%。中期检查通过后,下拨业务费的50%及劳务费的50%(业务费占立项总经费的70%,劳务费占立项总经费的20%),如项目完成时间较短,可不安排中期验收,费用待结题后报销。验收结束后,由验收等级确定执行总经费,其中,A等(优秀)为立项总经费的100%B等(良好)为立项总经费90%C等(合格)为立项总经费80%D等(不合格)不予通过。在去除剩余劳务费后(执行总经费*20% -中期已支付劳务费),余下额度为可报销业务费(业务费包含验收评审费)。上级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及“晨光计划”作为扶持青年教师成长项目,根据上级规定劳务费按总经费的30%提取。

第二十九条 上述各项费用的剩余经费可以添置电脑等办公和教科研设备,经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由项目组或个人负责保管、使用、维修,保管人离开学院时归还学院设备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上述各项经费在结题后若尚有余额。财务处继续为项目负责人保留该科目余额,作为本人教科研基金,或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会务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如上级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有专门规定的,按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处负责解释。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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