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校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人:院办  发布时间:2019-12-20   浏览次数:144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社团、协会(以下简称为 “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及生活,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指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基础,由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其会员一般不得少于二十人。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与健康。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社团的领导部门为校团委,管理部门是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社团管理部接受院校团委的委托对社团行使管理权。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 有五名以上(包括五名)在校正式注册的学生联合发起;

    () 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指定并负责人;

    () 发起人需制定本社团章程;

    () 有简洁明了的社团名称,且冠以“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大学生”的字样;

    () 有挂靠单位及相应指导老师;

() 本院社团一般不吸收校外人员,不成立跨院、跨地区的社团。

第六条社团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 社团的名称;

    () 社团成立的宗旨及目的;

    () 社团的主要任务;

    () 社团的主要活动内容;

    () 社团的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 社团的活动经费筹措办法;

    () 社团组织机构人员组成:需包含社团会长、副会长、财务管理员等。

    () 发起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团委自收到本条例第六条所列全部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委托社团部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筹建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筹)申请表》、《学生社团发起人登记表》一式五份(一份交院团委,一份学生会备案,一份报社团管理部,一份存社团挂靠单位,另一份自留),申请表经盖章批准后,社团即正式成立。

第八条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社团原则上只批准一个(一些社团设立分会者除外)

第九条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成立。

第十条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要向社团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时须向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 上学期社团活动情况总结及社团管理部门签署的评估鉴定;

    () 上学期社团的财务结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 社团本学期的主要活动计划;

    () 社团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的意见;

    () 填写《学生社团基本信息登记表》、《社团社员登记表》、《社团社员情况统计表》。

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注册表》一式四份(一份报院团委,一份报社团管理部,一份存挂靠单位,另一份社团自留)。其他原有社团每学期注册后,将《社团注册表》由校社团联合会保管。

第十一条社团的章程、名称、办公场所、活动地点、活动时间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社团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填写《学生社团变更登记单》。

第十二条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没有申请注册者,该社团视为自行解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再以该社团名义开展工作,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社团负责人由社团成员选举产生并报社团管理部批准。社团负责人换届改选时,需将《学生社团社长候选人鉴定表》上交至院团委及社团联审核待批准。

上述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会长、副会长及财务管理员。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社团负责人:

    ()受到刑事制裁或治安管理处罚者;    ()受到学校各类组织行政处分者;

    ()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原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

    ()有违反校纪校规情况或学习成绩不合格者。

  

第三章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凡参加社团的成员,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努力,成绩合格,愿意参加社团活动,愿意为同学们服务。

第十六条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社团成员在所在社团,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积极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社团领导机构进行监督;

    ()享受社团给予的待遇;

    ()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社团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内部情况。

第十七条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本条例及所在社团的章程;

    ()遵守学校及社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管理部门领导;

    ()为社团及上级领导机构提供信息,承担一定工作;

    ()积极参加社团及社团管理部门的活动。

第四章社团管理与社团活动

  

第一节社团的挂靠和辅导

第十八条社团在成立时,必须明确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开展活动。社团的挂靠单位应是学院各系、院团委、教研室;社团的指导老师应是本学院正式教职工。

第十九条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应熟悉其所在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负责社团活动场地的借用与管理,监督其使用《学生社团活动室外场地借用申请表》与《学生社团定期活动场地借用申请表》。

第二十条社团根据活动的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的或某些方面有专长,且关心学生活动的人士担任社团顾问。

第二十一条 社团外聘顾问需填写《学生社团外聘顾问申请表》,经院团委审核同意后,对其颁发聘书正式聘请其指导该社团日常活动。

  

第二节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第二十三条社团举办以下活动需填写《学生社团活动登记备案表》向管理部门申报批准:

    () 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 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单位、团体、个人联合举办的活动;

    () 由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的活动;

    () 从校外邀请的讲座、报告等;

    () 室外的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

    () 举办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

    () 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 其它有关学校管理秩序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四条社团申请举办活动须需填写《学生社团活动登记表》,包含如下材料:

    () 活动的名称、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等;

    () 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 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的意见;

() 活动经费来源;

    () 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学生社团活动登记表》需在活动举办前三周送交管理部门审核,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举办活动。

第二十五条社团举办活动的张贴物、刊物及其他宣传物品的管理按照学院及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且不得与国家现行制度、法律法规等相违背。

第二十六条未经社团管理部门或所在社团批准的一切活动、言论、稿件均不代表该社团,违纪者将予以追究。

第三节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团的财务归学校所有,用于为同学服务,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

第二十八条社团应有专门管理财务的人员,负责记录各种形式的收入、支出。社团每学期必须公布正式的学期财务收支使用总结报告,以供管理部门检查及社团成员的监督。申请活动经费时,社团须提交上一学期的财务收支总结报告、物品清单和本学期的财务计划报告,上交填写完整的《学生社团活动经费预支表》。

第二十九条社团解散时,财务移交管理部门代管。

  

第四节社团办公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条社团按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办公。

社团必须安排好办公室的值日、值班工作。

第三十一条社团的办公场所严禁有如下行为:

    () 在办公时间有大声喧哗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

    () 违章用电或违章使用燃气液化气或加热器;

 () 未经允许举行的聚会、聚餐;

    () 其它有损办公场所形象或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于办公场所违纪行为,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处理,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场地使用权。

  

第五章违纪责任

第三十三条社团管理部门对社团的日常活动实行记分制,每学期对校级社团进行星级评定(星级为一、二、三等),对优秀社团予以表彰,对于评分过低的社团予以整改,满两学年仍然评分过低的社团,根据考勤数据与指导老师和社长签署相关协议,转移到院级社团。

第三十四条以下行为属于社团违纪行为:

    () 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 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合;

    () 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活动;

    () 从事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而开展的活动;

    () 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 财务及办公场所管理混乱;

    ()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社团违纪者,有管理部门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负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主要负责者给予行政处分;对违纪社团可责令其暂停活动;情节严重者,应责令其解散。

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后,需要重新注册。

第六章社团的解散

第三十六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解散:

    () 社团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解散。

第三十七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解散:

    () 违纪情节严重,被社团管理部门责令解散;

    () 一般社团成员长期不足二十人;

    () 连续六个月内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 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

    () 其他应予以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社团的解散应及时向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并做注销登记,由原社团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注销表》。

第三十九条社团解散后,应由原负责人协同管理部门处理好善后问题。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原条例与本条例不符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七章社团的评估和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社团联合会将对学生社团进行社团评定。学生社团的精品社团评定细则和标准由社团联合会另行规定。具体评估及奖励办法详见附录《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星级社团评估标准》。

第四十二条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精品社团和活动积极的社团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院团委和社团管理部将为学生社团提供以下资源:

(一)对于社团开展有一定影响的活动,校团委和校社团管理部将给予必要的扶持;

(二)校团委将建立社团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社团开展一些大型活动,推进社团发展,促进校园文化;

(三)校社团联合会将为社团合法获得校外资源,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条对于已被撤消的社团应公开宣布该社团解散并不得私自举行活动,否则按非法社团论处。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项社团负责人及其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整顿、注销的,必须在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登记注明,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