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发布人:院办  发布时间:2018-11-22   浏览次数:340

为了明确和规范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使委员会真正发挥作用,学校先后于200910月和201411月,以文件形式颁布有关工作条例,分别为《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沪工外院教[2009]1号)《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沪工外院教[2014]7号)。

两次工作条例的文件均明确了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工作职责、工作方式等内容,共计十三条。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领导,提高教育教学整体管理水平,有效地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特成立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对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评议和评估的机构,为学校的内涵建设发挥积极引导、咨询和参谋作用。

第三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各系(部)主任、高等教育研究所、教务处、督导办公室、实训中心负责人及资深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为1115人。

第四条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日常运行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协调。

第五条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续聘任,如在聘期内因退休、工作变动等原因出现人数缺额时,按照第三条规定及时补缺。

第六条各专业系(部)成立相应的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在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职责是:

(一)审议关于学校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

(二)审议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议学校教学改革、精品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立项;审议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计划;提出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的建议;

(四)负责制定学校优秀教学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评议审定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向学校提出奖励建议;

(五)负责制定优秀教学奖评选办法,评议审定学校教学优秀工作的受奖资格,并向学校提出奖励建议;

(六)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

第八条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23次会议,临时情况可召开专门会议。每次会议均须做好充分准备,在会前向委员们通报议题和发放有关资料。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策重大事宜。

第九条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每位成员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有充分行使表决权的自由。

第十条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在评议与自己有关的学校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经费开支单列项目并纳入学校的每年预算。委员不享受固定津贴。

第十二条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备案,并经委员会主任签发后提交学校。

第十三条本工作条例须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