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会是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会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依靠全校学生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广大学生意愿,沟通学校领导及各部门与学生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促进广大学生在专业和特长等方面得以充分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是:
1、坚持以培养高职高专人才为根本任务,团结和引导全校学生,以学习为中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2、沟通校党委、校各级职能部门与同学之间的联系,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工之间的和谐,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
3、协助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同学在实践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4、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协助学校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创造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5、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方针,广泛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6、加强同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达到提高学生思想觉悟,陶冶道德情操,广阔知识视野之目的。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取得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籍专科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者除外),承认本会章程,均为学生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对学生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咨询和监督的权利。
2、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会员有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并利用学生会提供的一切条件和设备的权利。
4、会员有向学生会反映,或通过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改进措施的权利。
5、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6、会员有积极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7、会员有维护本会利益和名誉,为本会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校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
第九条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条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报请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一条 参加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校学生会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各学院或系学生会,由各班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任务:
1、听取、审议并通过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2、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
3、讨论并决定校学生会今后的工作计划。
4、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
5、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6、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他们及时向同学做出答复。
第四章 主席团
第十三条学生会主席团及其下属各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实行主席团负责制,经校学生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四条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掌握学生会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搞好校际学生会工作的交流。
第十五条副主席协助主席团工作。主席不在职期间,由主席指定一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
第十六条 学生会聘请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校学生代表大会选出。秘书长协助主席团工作,列席主席团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各职能机构设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干事若干人。各部部长公开招聘,各部副部长干事由部长提名,上报主席团批准并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各部部长主持各自部门的日常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各学院或系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下属分会,由各学院或系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各学院或系学生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系团总支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生会的领导,并协助校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或系学生会机构组成由各学院或系自行决定,各学院或系学生会主要干部变动必须及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班班委会是校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受校、相关学院或系学生会的领导。由本班同学选举产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