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人:院办  发布时间:2017-12-29   浏览次数:19

第一条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学校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常设机构,由教务处分管。

第二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构成:

()委员会成员组成。主任1人,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4人,由文法系、教务处、图书馆、基础部的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人,由人事处、教务处、院办、文法系、图书馆、财务处,团委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2人。

(二)各院(系)、职能部门设联络员。包括英语语言文化学院、欧洲语言文化学院、创意设计学院、商学院、文法系、机电与信息工程系、韩语系、日语系、院办、工会、学生处等。

第三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及各种规范;

(二)拟定和完善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计划,指导其实施,对年度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监督和总结;

(三)建立健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组织机构与工作网路,定期召开语言文字工作会议,部署、指导、检查和评估各院(系)、部门语言文字工作落实情况;

(四)积极宣传“说普通话,用规范字”,将“推普”与规范用字纳入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

(五)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语言文字工作,营造校园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的良好氛围;

(六)组织和管理好普通话水平测试、汉字水平测试的报名、培训和实施。做好普通话等级证书的发放和统计工作;

(七)积极推动学校语言文字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参与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教学研讨、科研活动等;

(八)做好有关语言文字工作各类信息资料的建档与管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委员及联络员职责:

(一)委员应恪守工作职责,积极参加校语委工作,带领本部门落实校语委工作计划;

(二)委员应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积极献言献策,推动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建设;

(三)各部门联络员应服从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及时收集和整理本部门语言文字工作材料,保持本部门与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沟通的通畅。

第五条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7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