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外院教[201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工作是学校日常工作中重要一环。为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训、实习、主要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学生必须参加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考核。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必须依据课程标准明确课程考核方案,规范课程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及考试要求。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考试设主考一名,副主考若干名;主考一般由分管院长担任,副主考一般由教务处处长担任。主考全面负责并保证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副主考协同主考实施各项具体任务。各院、系、部成立由教学管理工作、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组成的考试工作小组,积极参与考试全过程管理,做好巡视,有考必巡,确保课程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教务处作为考试组织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与统筹考试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监考人员、考场安排等等。
第五条 凡重大考试(包括但不限于招生考试、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期末期初补考等),教务处根据考务工作的需要,向各有关院、系、部下达安排监考人员名额指标,由各有关院、系、部根据监考人员名额指标落实具体监考人员并将名单报教务处。在资源允许的前提下,教务处将适当平衡,一经排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凡经教务处排定的监考安排,如需调整,请假者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所在单位负责人须按比例配齐监考人员。
第六条 监考教师应出席教务处组织的考务会。考务会实行请假制度。凡请假者需持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批的请假条报备,并安排其他人参加考务会,完成前期工作,同时考前自行到教务处补学。无故缺席考务会者,在计算其监考酬劳时则相应扣减其考务工作量。
第七条 课程考试实行院、系、部组织与教务处组织相结合的形式。考查课程可在课程结束时由教学任务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实训、实习、主要实践教学环节的考试由各教学单位根据相应考核方案的规定组织实施。但所有考试均应上报教务处进行备案,并通知教学单位、班级、监考老师。
第八条 教学单位自行组织的期末考查课须按教学计划完成授课任务后,报教务处进行备案(考试时间、地点、监考老师、何种考查方式)方可进行,期末考试课原则安排在学期最后一周;如需提前或者推迟的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同意并备案(考试时间、地点、监考老师),并按照期末考试的要求各院系组织考试。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以专业教研室为基本单位,于考试前落实课程考试负责人,组织命题、阅卷、试卷复查、成绩录入、试卷分析、试卷立卷与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条 学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处双重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并在考试状态中选择“取消考试资格”。
1.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在该课程中未交作业(或其它类作业形式的要求)超过三分之一者;
3.未符合教师明确约定的要求;
4.考试之前未注册者。
第十一条 教务处将根据考勤系统记录、教学单位上报数据,于考试前1周下发并张贴取消考试资格名单,各教学单位应当及时做好传达工作。
第十二条 所有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携带身份证等国家颁发的带有照片有效证件、我校学生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证件不齐者不予考试。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三条 命题
1.考试均采取教考分离的办法。
2.命题由各院系部负责安排或由教务处负责落实。
3.命题过程应减少中间环节,以免泄密。
4.试卷应将试题与答题卷分离。
期中考试试卷、期末考试试卷(A、B卷)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使用班级等有关要求须在考试两周前交到系办公室并上交教务处。
命题教师、教务人员、文印人员应对试卷内容严格保密,在电脑里的试卷文件应加密码保护,任何形式的泄密(包括保管不善),都将被追究责任。
5.所有试卷命题后应当严格执行试卷审核工作,各教学室主任应当对试卷质量、题量、难易度、考核方式等合理性进行把关,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退回,对于应审核不严导致的试卷问题,审核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6.考试试卷命题格式需统一要求(见附件)。
第十三条 考务组织
1.教务处自考试前2周起,收集各科试卷(A、B卷)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并做好登记工作。
2.教务处在考试前1-2周确定考试时间、考场安排和监考人员名单。
3.教务处根据实际使用人数把试卷交付文印室印制后,按考场密封。
4.教务人员应在开考前2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做好准备工作。考试结束后,应做好考卷的验收、登记工作。
5.每份考卷都须留有样卷(包括A、B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后装订成册。
6.对于单班人数≥35人的,教务处将按学号尾号单双号进行分拆,并在考试安排表中予以明确,各系部做好通知与管理工作,确保学生进入正确考场。对于特殊情况的分拆,教务处将另行通知。
7.各考场签到表由各院系部教学秘书提前打印,送至指定地点,并协助考务人员完成名单分发。
第十四条 监考、巡考
1.监考是每个教师和工作人员应尽职责,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监考,一经教务处排定,不予调整。
2.监考人员与巡考人员,按教务处安排的考试时间、试场和科目执行监考、巡考任务。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或巡考,必须提前2天由系主任向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
3.第一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仔细核对科目、时间和考场。第二监考人员须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清理考场,检查周边环境。
4.开考前10分钟,学生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核对座位号和学生证,做好各项检查工作。
5.开考前3分钟发考卷。监考人员应及时检查学生是否正确填写(填涂)班级,姓名、学号(考号),说明考试注意事项,开考铃响前禁止学生答题。
6.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或提示,若试卷字迹不清,则可向学生指明。
7.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监考,不得在考场内相互交谈或抽烟,不得入座,不得玩手机、看书或批改作业等与监考无关的工作,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8.监考人员应严格督促学生执行考场规则,发现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及时指出,并在考场情况表和学生考卷上写明作弊事实,保存证据,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处理。
9.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前十分钟,提醒学生掌握时间。
10.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后,填写考场记录单,将考卷和答题卷分别按学号顺序收齐(包括缺考学生考卷,考卷上须注明缺考字样)。
11.两名监考人员应当将试卷及时上交到指定地点,并在考务组人员确认数量正确后方可离开。
12.巡考人员应全面负责并保证本考区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正确处理考场上出现的各类问题。
13.考试过程中,巡考人员要经常走动,巡视考场情况,发现考卷错漏缺少、监考人员违反监考规定、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等应及时处理,并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向教务处反馈考区情况。
第十五条 阅卷
1.以教研室为单位,由教研室主任统筹。
2.阅卷前,教研室主任应组织组内成员对考卷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进行分析研究。
3.阅卷前,教研室主任将本年级各班级的考卷统一领出。
4.期末考试,阅卷组长组织本组各成员,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对所有考卷用流水作业的方法阅卷。阅卷教师须在自己批阅的题号前面签上自己的姓名。
5.教研室主任应组织力量在填写成绩单前,对已经批阅的内容进行抽查,抽查数不少于总数的10%。对抽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各系和教务处。
第十六条 成绩登记
1.所有考试在考试完成3日内完成所有试卷的阅卷与登分工作,确保学生能及时查到成绩。
2.成绩录入时应严格按照设定的考核方案,实事求是地记载学生的考试状态和成绩信息。缺考学生的考试状态登记为“缺考”,严禁以“0”分记载;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考试状态登记为“取消考试资格”;作弊学生一律将考试状态登记为“作弊”,免修学生一律将考试状态登记为“免修”成绩,自动生成为75分。如发现成绩名单上的学生信息异常,在第一时间告知教务处。
3.试卷批阅完成后,应对每份试卷进行成绩统计,分析,做好考试结果分类统计表,合理评价命卷质量。
第十七条 试卷保存
1.开学第一周,由各教研室负责整理装订上学期期末考试试卷,其中包括:当场考试空白卷、标准答案、考生答题卷(卡)、成绩单、试卷质量分析表。整理后存档于所在教学单位。
2.补考材料也依序整理存档,存档内容同上。
第五章 违规认定与处置
第十八条 对于学生违规认定与处置的标准按学校“违反考场纪律的界定及处理规定”。
第十九条 对于监考人员、与试卷直接相关人员违纪的,扣除当场考试监考费用,如违反教学事故认定条例者,追加教学事故认定。情节特别恶劣的,上报学校讨论后,另行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对监考人员行为存在异议的,可直接反馈至教务处,教务处会同相关院(系)部考试工作小组进行核查。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考试不限于校内考试,凡我校组织与承担的所有校外考试,如无明确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如有明确标准的,按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执行,原有规定表述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附件:试卷编制模板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2017年5月3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