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成立于2001年,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民办高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普通民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 学院的名称与地址
第三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为: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学院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 Industry and Commerce Foreign Languages College。
学院行业主管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学院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学院举办者:上海新世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条 学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观海路505号。
第三章 学院的办学宗旨与理念
第五条 办学宗旨:提供教育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立足上海,服务全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六条 办学理念:学院坚持“崇尚规范,以质求胜,无愧社会”,努力体现具有高职特色的办学思想和办学理念。
第七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招收应届、历届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学院亦可根据需要及相关部门的批准举办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四章 学院资产的数额、来源和性质
第八条 学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全部由举办者投入。学院的办学资金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学院存续期间,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国有资产或资源形成的财产、受赠的财产、学费收入、办学积累及学院其他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学院对上述财产独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以各种形式变相侵占、侵害学校的法人财产权益。
第五章 学院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党委起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负责学院的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学院董事长担任。
第六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学院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1~2名,也可以设秘书长1名(由董事兼任)。其中5名董事由举办者委任,1名由教职工代表担任,其他3名董事由学院院(校)长、党委书记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担任。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举办者委任。董事会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需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全体会议,董事会全体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授权由副董事长代为召集和主持。经董事会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学院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举行前15日,由董事会秘书长听取董事及各方面意见后提出会议议题,报董事长确定。董事会秘书长应于董事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星期,将会议通知及议程等相关文件送达各位董事及有关人员。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中临时提出的议案,若董事长或出席会议的三名以上董事反对,则不列入会议议题。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一半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董事会秘书长请假,或委托一名董事出席,并委托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根据董事会会议议题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应以董事会会议纪要形式如实记载议事结果,并将会议纪要送发各位董事签字确认;对于董事会会议上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形成董事会决议,由到会董事签署;如有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持不同意见的,应在董事会会议纪要或董事会决议中载明。会议中涉及保密的内容,各董事及相关人员不得予以泄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校)长,根据院(校)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院(校)长;
(二)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三)审核批准学院管理机构设置以及学院财务处、人事处、学院办公室负责人人选;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预算、决算;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奖惩办法;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行使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会议表决一般事宜须经董事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学院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一)聘任、解聘院(校)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的权利:
(一)参与讨论、监督学院发展规划和学院运行中的重大事宜;
(二)有获取学院信息与调查研究的权利;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董事有权列席或被邀出席学院院(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的义务:
(一)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关心、支持学院的发展,对学院的重大决策和举措提供咨询和指导;
(四)协调学院与政府的关系,加强学院与社会的联系。
第七章 院(校)长
第十九条 学院院(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条 学院院(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以下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提名副院(校)长人选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聘任和解聘学院中层干部,重要学院中层干部的聘任和解聘须经董事会讨论审核批准;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合理配置资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七)对教职员工实施奖惩;
(八)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八章 学院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时向董事会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按规定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发展过程中,应努力多方筹措办学经费,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尽可能增加办学投入及学校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章 学院的教职员工
第二十五条 学院以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来保证高品质的教育质量,充分利用民办教育灵活的用人机制,优化教师队伍,以“引进、培养、凝聚、提高”为指导方针,建立起一支专兼职结合、以专为主、结构合理、师德高尚、具有先进教育理念和高度社会责任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富有创新精神、适应现代教育需要的师资队伍。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教职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学院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聘任教师、职员的,应当签订书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学院招用其他工作人员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学院聘任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十章 学院的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学院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选用教材,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学院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创造条件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校教育教学模式。
第三十一条 学院坚持以应用能力和实践技能培养为主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着力加强外语和实践教学,通过多种方式的实践训练,培养技能型、外向型专门人才,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及时调整专业方向和培养目标,努力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学院重视科研和教研工作,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
第三十四条 学院努力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多做贡献。
第十一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经董事会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须经学院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办学:
(一)学院完成办学宗旨和办学目的的;
(二)举办者或董事会决定学院终止办学的;
(三)因学院合并或分立需要终止办学的;
(四)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其他原因可以终止办学的。
学院可以终止办学时,应由董事长提出终止办学的议案,并经董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学院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或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或被宣告破产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院终止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学院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及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学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院登记,公告学院终止。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清算费用及其他税费;
(四)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由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学院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学院董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避免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应由董事长提出,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其他规则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其他规则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__2015__年_1月30日董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
董事长签字:
董事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