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院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院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院根据处理学院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院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
法律服务范围:学院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院,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院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院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院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院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院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院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院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院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院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院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院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院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院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院和要求,每年为学院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院要求,为学院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院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院同意,接受学院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院同意,为青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院委托,为学院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院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五条学院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院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到学院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院指派,以学院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