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持学校党政密切联系师生群众,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改进学校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校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以及与学校、学校下属机构和人员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党政部门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学校党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监督,努力为师生群众服务。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通过解释、解答、解决方式及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信访工作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学校信访办公室总体协调,专人负责学校的信访工作。各二级单位也应明确一位党政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 第六条 建立学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了解掌握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组织协调校内各方资源处理跨部门的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督促校内各部门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七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党政领导或党政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师生群众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其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各级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依法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党政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 等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校党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揭发党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到学校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向学校党政领导走访,一般应在校党政领导定期联系群众、接待日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如遇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预约。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校党政机关,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等形式提出;一定要走访的,应推选代表提出并提前预约,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必须属实,不得捏造、歪曲,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凡超出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单位提出。 第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要涉及部门协调所涉及部门共同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有精神疾患的,应当通知其所在部门或监护人将其带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疾患者,可通知相关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对可能影响稳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苗头事件要高度重视,果断处理,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在办理时分为信访事项登记表(见附件二)和信访事项处理登记表(见附件三)两种表格。信访事项登记表用于信访事项的简明情况登记,由学校信访办公室统一汇总;信访事项处理登记表用于详细记录信访事项并跟踪信访事项由受理到办结反馈的全过程,最后统一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信访事项登记表、信访事项处理登记表不得丢失。直接到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的,可由职能部门自行办理,不必报学校信访办公室。 第二十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办理信访事项,一般应自该部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填写信访事项登记表、信访事项处理登记表返回学校信访办公室;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学校信访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级信访部门批转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在六十日内办结并上报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办结的 , 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对上级信访办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信访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学校信访办公室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上报结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受理部门不得敷衍塞责、久拖不决,要正确疏导,及时、恰当处理信访事项;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不得相互推诿扯皮,要秉公办事、分清责任、尽快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三十天内请求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再次受理部门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天内认真复查办理。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发现本部门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立即纠正;上级部门有权对下级部门处理不当的信访事项进行重新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学校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将定期公布信访工作情况,对未按时完成信访工作任务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制定的信访工作制度,凡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信访事项登记表 登记编号: 来访人姓 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职业 | | 来 访 日 期 | | | | 何时来访过 何时走访过何部门 | | 来访人单位或地址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反 映 内 容 摘 要 |
信访人签名: |
接 访 意 见 |
接访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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