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有关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含主管机关转来的上述函件),并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我院党政负责人指导、检查信访工作。、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来信问题,接待信访工作中重要来访者。 第四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信访,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系、部、处、室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群众服务。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群众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各级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校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揭发学校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学校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其他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校各级行政部门,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务场所,不得损害接待部门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部门。 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 凡部门职权范围外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员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单位提出。 第十二条 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报告院党政领导及上级领导。 第十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程序:接访→登记备案→相关部门处理意见→主管领导对问题处理意见批示,根据批示完善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案卷归档。 学校各职能部门一般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5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学院各级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把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十七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天内请求原办理部门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领导发现本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领导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我校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 在信访工作中玩物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