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外院[2017]75号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人:院办  发布时间:2016-11-14   浏览次数:108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讨论和决定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其他需报学校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遵循以下议事规则。

一、会议参加人员

党政联席会参加人员: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学校正副校长、校长助理、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党政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可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确定党委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和其他人员列席参会。会议需要通过表决形成决定时,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二、会议职责

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贯彻学校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党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董事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分析和总结学期年度或阶段性的工作情况。

2.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文明校园的建设等事宜;

3.审议需报学校董事会批准的学校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改革措施的制定和修改等事宜。

4.审议需报学校董事会批准的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大额经费的使用等事宜。

5.审议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其他需报学校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6.听取工会、团委、教代会及各院系的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

7.研究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三、议事规则和要求

1.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校长主持,书记负责主持讨论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和稳定工作等,校长负责主持讨论行政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只有一位在校,而有紧急工作需要开会讨论决定时,会议由在校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主持。

2.党政联席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有效;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会议讨论做出决定时,须经过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时,不宜匆忙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

3.会议形成决定时实行表决制,必要时可由校长、书记确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议事采用回避制,凡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的,其本人不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其个人意见可通过校长、书记在会上反映。

5.要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个人无权更改。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党政组织反映。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经书记、校长同意后可提交会议复议。

6.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可在会前提出本人对所要讨论的议题的意见和建议,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达。会后由办公室负责人转告会议议事情况和讨论结果。

7.与会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会议纪律,凡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任何人不得泄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8.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重要议题,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和议事规则进行讨论审议。

9.校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需要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全面、准确地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按年度归档备查。

四、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

1.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明确由院、系或职能部门执行的,由分管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布置督办,并向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执行情况或进展情况。

2.凡需要传达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及时传达,也可书面印发至各院、系(中心),必要时由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印发。

3.对“三重一大”议题的讨论审议过程,在全面、准确地做好原始记录的同时,会后还应按议题分别整理,形成专门的记录,归档备查。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