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外籍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院办  发布时间:2017-01-24   浏览次数:1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籍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感情,互敬互谅,友好合作,和平共处。 第二条 外籍教师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籍人员、外国专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居留工作及出入境等手续。 第三条 外籍教师要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利用工作或外国专家身份之便搜集、盗窃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利益的资料和文件。 第四条 受聘在学院的外籍教师首先应对华友好、愿与学院合作。受聘的外籍教师,应有学士以上学位,两年以上相关教学、专业管理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 第五条 来学院任教的外籍教师必须遵守相关聘用的工作管理制度,服从学院日常工作安排,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旷工、旷课。 第六条 学院应尊重外籍教师的个人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外籍教师在学院任教期间进行传教、宣传宗教和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工作。 第七条 未经允许,专职外籍教师不得兼任、接收其他企事业单位、学校的任何工作及从事以盈利为目的任何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含专家)。

第二章 工作管理

第九条 学院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主要由所聘系、部负责,学院外事处和院内其它职能部门给予协助。所聘系、部为外籍教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各系、部设立外事秘书,与学院外事处共同管理外籍教师工作。

第十条 外籍教师一旦接受聘请并签署合同后即与所聘系、部产生聘用关系,双方相互承担应尽的责任。所聘请外籍教师必须具有合法的工作许可证。专职外籍教师由学院外事处统一为其办理专家证,兼职外籍教师也必须具备我国外专局统一颁发的专家证,方可工作。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应该以培养学生的外语应用能力、提升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营造学院的中外文化交流氛围做出努力。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教学时数,一般安排每周14-16节课左右,最多不超过20节课。未经同意,外籍教师不得自行调整课时量。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须事先征得所在系、部同意,学院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外籍教师如有超工作量,由学院人事处按学院规定或合同规定核发超课时费。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教学用的教材和教学资料由所在系、部提供。外籍教师应根据选定的教材上课。外籍教师所推荐教材和教学资料,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且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用。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应按时授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调课、缺课。如有特殊情况调课或停课,须提前一周由相关系、部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备案。如因病不能上课,应由相关系、部委托教学秘书填写调课申请单,办理调课手续,并且在病愈后及时安排补课。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应该按照系、部的教学要求,参加与教学相关的会议。各系、部应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系、部的教学情况,认真听取并且采纳他们合理的意见。

第十六条 各系、部对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既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方式方法。鼓励外籍教师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改革。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必须参加由学院组织、由学生参加的对教师的教学评价。对教学成绩显著的外籍教师,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表现不良者,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学院或系、部如有大型活动,可以邀请外籍教师参加,并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外籍教师。

第十九条 学院内任何部门或教师如因工作或教学需要与外籍教师见面,应事先与外籍教师约定。

第二十条 学院应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准在教学中进行宗教宣传活动。在教学中一般性的涉及宗教背景和有关部门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视为宣传宗教。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上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应正面阐明学院观点,予以解释,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对故意攻击、挑衅性的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学院外事处和学院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 学院师生与外籍教师要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工作。学生要勤奋学习,尊重外籍教师,积极配合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完成他们布置的作业。对外籍教师的意见,应通过主管部门转达,商讨解决办法。参加学习的教师和学生要遵守外事纪律,内外有别,保守党和国家机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和外籍教师都应认真履行合同,受聘教学人员合同期满,方可离任。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应首先完成教学任务,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所聘系、部和外事处的同意,方可成行。各相关系、部,每学期初向学院外事处报批外籍教师聘用情况,学期中间有外籍教师的变动,也要及时向学院外事处报批。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籍教师住在学院公寓内。学院负责提供其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外籍教师必须遵守公寓管理制度,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安排,房间内设施有问题时,及时通知管理人员解决。

第二十五条 保持公寓楼内安静和正常生活秩序,不得酗酒闹事、斗殴打架,不得大声喧哗或高声播放音响,以免妨碍其他人的休息。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公寓楼内组织任何大型聚会,公寓内如需进行小范围娱乐活动时应该控制时间,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十七条 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存入银行或妥善保存,以免失窃。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宿舍楼内设备和线路。损坏或遗失公物要赔偿。

第二十八条 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严禁乱动配电箱、消防器材等,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外籍教师外出或在外留宿时,需提前2个工作日向学院外事处说明去向、事由和拟定返回时间。返回后需在12小时内向学院外事处登记外出住宿地点并出示车票凭证。如过超过拟定时间返校,需提前电话通知。如发现外出未报住宿登记,公安机关将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由外籍教师自付。

第三十条 外籍教师如需出境,需提前15个工作日上报学院外事处,并说明预离境时间、事由。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