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工作的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职责规定
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三级:一级 (重大)、二级 (较大)、三级 (一般),涵盖教学运行、实习实训、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
1.教学事故的认定
对于已发现的教学事故,首先由教务处负责核实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发生过程和影响程度等事实;再由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根据下列第三章到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并确定教学事故的等级。
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人事处、院督导组和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一级和二级教学事故最终由院长办公会议核准。
教学事故从发现之日起的5周内完成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
2.教学事故的处理职责
三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的二级单位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务处。二级和三级教学事故由院长办公室发文处理。
3.对于故意隐瞒本部门教学事故者、以及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同类事故的第二责任人。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三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单位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受到三级教学事故处理的责任人,取消其在当学年中的各种院级评优资格。
2.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受到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的责任人,扣除其发文处理当月一半的基础工资,并且当年度的年度考核最高级别定为“基本称职”。
3.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受到一级教学事故处理的责任人,扣除其发文处理当月全部的基础工资,并且其当年度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三章 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被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同一人员在同一学期中发生3次违规行为者。
(二)课堂教学
1.非因不可抗原因而上课迟到达5~15分钟。
2.未经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停课。
3.未经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由他人临时代课。
4.未携带任何教案或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或因疏忽带错教材,耽误教学。
5.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而影响教学。
6.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300元以下。
7.未按各专业规定的要求完成实验课程、实习实训等实践性环节的准备工作。
8.未按各专业教学大纲或本学院规定布置作业、实验报告等。
(三)考试
1.监考教师迟到或缺席致使考场师生比小于1:30的情况超过10分钟;或主考教师迟到超过5分钟;或因未准备好试卷、未组织好考场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2.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不能提供学生考试成绩,或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不能提供学生试卷。
3.因教师不负责任,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11%~30%。
4.批改试卷教师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造成卷面成绩计算出错在1个教学班内达20%~40%。
5.任课教师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造成卷面成绩与登录成绩不符在1个教学班内达20%~40% 。
6.教务人员(教学秘书)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而修改学生成绩为所报成绩总数的20%~40%。
(四)教学管理
1.因排课或调课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开学第一周试运行除外)。
2.教师已事前请假,而主管教学的系主任或教务人员(教学秘书)未作安排,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3.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而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涉及一个教学班 (开学第一周试运行除外)。
4.上课时间已到,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致使师生空等15分钟以上。
5.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6.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漏发学生毕业证书;错发、漏发教师或者学生参加各种市级、国家级竞赛的获奖证书和奖励证明。
(五)教学保障
1.因教师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出所用教材,使学生在两周内未得到教材。
2.每学期第二周内,仍缺供教材10%。
3.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影响一个教室或一个楼面教学工作中断半天。
4.对报修的教学设施,三天内如无不可抗原因,没有修复且无回音。
5.非因不可抗原因造成的早班车迟到,致使教师上课迟到5~15分钟。
6.选课结束后两周内学生分班名单未下达到各选课学生手中 。
7.除上述情节外,其它影响教学的一般事故。
第四章 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被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
1.教师在事先未请假的情况下无故缺课。
2.教师在上课时携带手机,发出信号,并当堂回复或者在上课、实习课指导期间与他人通电话。
3.按教学大纲及本系的有关规定应布置作业的课程,实际上整学期未布置作业或者根本没有批改所规定的作业。
4.未经系同意,擅自删除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
5.对学生实施体罚,至使受罚学生必须赴医院治疗,且医疗费用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二)考试
1.因教师不负责任,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30%以上。
2.主考教师考分报出后,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要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达30%以上。
3.因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4.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考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考试提前1/2考程结束。
5.考试结束后所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等而担任主考的教师未予追回。
6.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三)教学管理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而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涉及两个教学班。
1.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1个教学班1门课的考试成绩。
2.教务人员(含教学秘书)在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而修改学生成绩为所报成绩总数的40%以上。
3.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系、部门隐匿不报。
4.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四)教学保障
1.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等修缮,非遇特殊情况而未如期完成,致使师生无法上课。
2.对报修的教学设施,无不可抗原因,10天内未修复且无回复。
3.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影响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一天、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半天。
4.除上述情节外,其它比较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第五章 一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
1.对学生实施体罚,至使受罚学生身体受伤较重,必须住院治疗,且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造成受罚学生身体严重伤残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考试
1.教职人员故意泄露试题。
2.主考教师考分报出后,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要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达到100%。
3.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4.教务人员(教学秘书)在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而修改学生成绩达到所报成绩总数的100%。
(三)教学管理
1.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2个以上教学班1门课的考试试卷,或1个教学班2门课以上的考试试卷。
2.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3.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四)教学保障
1.每学期第二周内,缺供教材达到20%及以上。
2.对报修的教学设施,如无不可抗原因,15天内没有修复且无回复。
3.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影响整幢楼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一天及一天以上。
(五)除上述情节外,其它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裁定权在学院院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