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委员会章程

发布人:院办  发布时间:2017-04-03   浏览次数:59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章程》,为完善我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增进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性质、组成、产生程序及职责

第一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决策的咨询评估机构。是保证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参与治学、治教,建立学校民主管理、自我完善机制的一种组织形式。鉴于学校目前办学实际,暂实行校一级教授委员会制度。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对学校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的咨询意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三条 学校实行教授委员会、职称聘任委员会二位一体制。教授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教授委员会由7-11位学院在岗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组成。经本人申请,教授委员会审议并表决通过,新任教授方可成为教授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任由校长提名从学科带头人中产生。设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副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全体成员推举产生。秘书由校办公室或组织人事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在省内外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三)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且自愿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服务;

(四)群众基础好,在教职工中享有较高公信度。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学校的各项发展建设规划、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等提供咨询;

(二)对学校的管理过程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评价监测全校学风、教风,学科建设、教学质量水平,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向学校及时、正确地反映全校教师的建议和意见;

(五)审议学校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

(六)审议教师资格、工作考核、成果评价的原则和标准;

(七)评审或推荐专业技术职务;

(八)审议校长或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研究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并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主任不能亲自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教授委员会主任根据校长或委员的提议确定,会议应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应对所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并力求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议事项由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讨论的议题产生重大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除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策,由教授委员会主任总结讨论意见,并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表决权;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三)享受学院给予的工作津贴。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四)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虚心纳善,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果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应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连续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院声誉或权益的,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