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强化学术权力,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特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
第二章组成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校内委员和校外特邀委员,校内委员从学校不同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中遴选产生,采取个人自荐和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特邀委员由校外专家担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为11-1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担任校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担任部门负责人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特邀委员人数为2-3名。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有学术影响力的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由副主任委员兼任)。
第六条委员遴选程序如下:
(一)校内委员遴选
个人自荐或部门推荐→科研处进行资格初审→校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校内公示→学校发文聘任。
(二)特邀委员遴选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委员,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由学校另行补选。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1名(由副主任委员兼任)秘书1名,由科研处工作人员兼任。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经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增补、调整委员会委员。委员调整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专业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的设立与运作规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一般根据工作需要,每学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列入科研管理项目。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由教务处负责解释。